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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223号

罗朝相与孔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朝相,孔维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223号

原告:罗朝相,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孔维群,女,住贵州省织金县。其余不详。

原告罗朝相与被告孔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罗朝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朝相以考虑到被告尚有一名孩子就读高中,愿意给一定宽限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朝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朝相负担。

审判员  王亚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胜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