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02号
原告:王博,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阎干,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孙丽杰,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被告阎干、孙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王博负担。
审 判 员 黄 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学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