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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302号

王博与阎干、孙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博,阎干,孙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02号

原告:王博,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阎干,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孙丽杰,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诉被告阎干、孙丽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王博负担。

审 判 员  黄 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学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