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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财保73号

刘创、李彩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创,李彩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财保73号申请人刘创,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李彩兴,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创与被申请人李彩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李彩兴所有的皖S×××××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

二、对担保人刘兴前提供担保财产:皖S×××××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振东

审 判 员  王 群

人民陪审员  潘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