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金刚斌,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刚斌与被执行人江苏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刚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671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申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刚斌亦无法举证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叶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敖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