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绪勇,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育生街6号(实际办公地址聊城市鲁化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高,经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