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17号
申请执行人: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武路南德商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梁山县天宏书业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梁山蒙馆路龟山桥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成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成民,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执行人:赵秀云,女,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本院在执行武城县吉强纸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梁山县天宏书业有限公司、李成民、赵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8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审判员 李远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