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冯宏辉,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祁立威,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周锋,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冯宏辉诉被告祁立威、周锋身体权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9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55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5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295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管 震
人民陪审员 缪廷良
人民陪审员 毛大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