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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恢126号

汪国霞与陈先武、马曙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国霞,陈先武,马曙群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汪国霞,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陈先武,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马曙群,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汪国霞与被执行人陈先武、马曙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1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汪国霞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先武、马曙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国霞借款本金13.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6540元执行费2940元,但被执行人陈先武、马曙群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利民

审判员  阮道云

审判员  李德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