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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684号

戴保平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百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戴保平,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百益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684号原告戴保平,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南昌县人。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金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百益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祥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戴保平诉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百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保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百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戴保平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贺亮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百益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志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旖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