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财保42号
申请人: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野鸭乡金关大酒店1楼。
法定代表人:肖升干,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王豫黔,系贵州钝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贵阳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金龙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浙儿,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平坝县黎阳高新区夏云工业园一号路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周似鉴,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刘浙儿,男,1985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
被
申请人:周似鉴,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
被
申请人:刘小凯,男,1988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嵊州市,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已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以及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63483.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2117001900344738326)作担保。2017年7月21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谷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固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刘浙儿、周似鉴、刘小凯银行存款1863483.4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伦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