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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2105号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徐俊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徐俊荣,袁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43号、45号、47号、49号,组织机构代码:09609272-X。法定代表人张智宝。被执行人徐俊荣,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袁元,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徐俊荣、袁元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东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95元、执行费3188元。但被执行人徐俊荣、袁元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俊荣、袁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鲍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