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769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和县新兴街东侧。委托代理人朱命文,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赵重阳,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百泉镇北关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9********。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重阳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重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垫付款44999.97元、违约金4499.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37元、执行费658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重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杜广军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中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