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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初505号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州市路桥人本十足便利店马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市路桥人本十足便利店马铺加盟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505号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人本十足便利店马铺加盟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马铺路*******号(单号)。经营者:朱胜鹏。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人本十足便利店马铺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贞

代理

审判员  叶 翔

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迎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