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247号
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街文安里8-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714989036。
法定代表人:孙淑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树海,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福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刘丰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德、刘丰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赫连建敏
审 判 员 贾 璐
人民陪审员 朱 勇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金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