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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247号

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福德、刘丰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福德,刘丰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247号

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街文安里8-4-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714989036。

法定代表人:孙淑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树海,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刘福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刘丰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市巢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福德、刘丰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赫连建敏

审 判 员 贾  璐

人民陪审员 朱 勇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金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