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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执278号

宋琳申请执行艾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琳,艾长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宋琳,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

被执行人:艾长启,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申请执行人宋琳申请执行艾长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雪松

审 判 员  许宗磊

代理

审判员  苏正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栋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