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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358-2号

李应强、广西京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应强,广西京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58-2号申请执行人李应强,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广西京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28号家安花园4幢010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文。申请执行人李应强与被执行人广西京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京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应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京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应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松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