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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301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谢家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谢家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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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家祥,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东山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谢家祥信用卡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家祥偿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欠款本金73368.73元、利息1228.19元、费用6907.99元,合计81504.9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9元、执行费687元;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前述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家祥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201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