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461号自诉人徐保献,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人李联伟,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自诉人徐保献以被告人李联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徐保献、被告人李联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诉称:自诉人徐保献与被告人李联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4日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孟民西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李联伟未按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为此,自诉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孟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李联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判决、报告财产令。但被告人李联伟既不报告财产,也不按执行通知书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自诉人徐保献通过孟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向孟州市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李联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但孟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自诉人徐保献认为,被告人李联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孟州市公安局不予追究,现依法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自诉人徐保献与被告人李联伟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于2017年7月28日前给付自诉人一万元,在2017年12月底前给付一万元。剩余的两万元在2018年7月底前付清,并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联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不予立案通知书、关于被告人李联伟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报告、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执行判决、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笔录;被告人李联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联伟拒不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徐保献诉被告人李联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李联伟在一审宣告判决前,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联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保全
审判员 谢礼涛
审判员 刘方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