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384号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1313A。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军,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丽,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存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