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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308号

李林、肖坤奇诉任国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林,肖坤奇,任国庆

裁判文书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李林

申请执行人:肖坤奇

被执行人:任国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李林、肖坤奇申请执行任国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曾 莉

审判员 李德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