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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751号

王东与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东,张健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751号

原告:王东,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健全,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王东与被告张健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王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东负担。

审判员  于祥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贵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