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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994号

毕树海与褚海艳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树海,褚海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毕树海,男,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褚海艳,女,住四平市铁东区。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32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474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