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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720号

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元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元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720号

原告: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北庄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诗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璇,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

被告:贾元新,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元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王凤琴调解,原告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万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