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5018号
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632595(1-1)。
法定代表人:胡皖忠,董事长。
被告:曹亮,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曹爱武,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系曹亮父亲。
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亮、曹爱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亮、曹爱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曹亮、曹爱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2元,由原告安徽中皖辉达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