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95号移送执行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及移送执行机关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17601.6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17440.00元,执行费161.6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7601.6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