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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972号

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王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972号原告;河南华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66091537XM;住所地,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辛勤荣,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亚平,男,住固始县。

原告华昌公司与被告王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华昌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华昌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华昌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牧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