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026号原告王彦宾,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翟领弟,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王沈,男,199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王浩研,男,201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白璧镇邢牛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白璧镇邢牛贾村。负责人牛小章,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宾、翟领弟、王沈、王浩研与被告安阳县白璧镇邢牛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彦宾、翟领弟、王沈、王浩研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宾、翟领弟、王沈、王浩研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彦宾、翟领弟、王沈、王浩研负担。
审 判 长 魏志强
审 判 员 张志霞
人民陪审员 李东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