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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199号

陆勇与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陆勇,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199号

原告:陆勇,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勇与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晓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陆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