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199号
原告:陆勇,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勇与被告科融明建(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晓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陆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