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143号
原告:沈阳正新辽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春,职务:经理。
被告:沈阳鸿鑫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凤新,职务:总经理。
原告沈阳正新辽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鸿鑫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长田志宏、
审判员赵刚(主审)、
人民陪审员韩绍辉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正新辽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志宏
审 判 员 赵 刚
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思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