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304号罪犯蔡康,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青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蔡康犯抢劫罪,判处有刑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原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3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蔡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