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刘富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刘富玉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12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