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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605号

李峰、刘富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峰,刘富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刘富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刘富玉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12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申术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