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幸某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武汉市武昌区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幸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5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幸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