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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669号

宁志芳、吴玉莹与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钱大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玉莹,宁志芳,迟迤,钱大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莹,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志芳,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昌,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迟迤,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大勇,男,1975年7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二被上诉人之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晓菲,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5号院16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芳,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吴玉莹、宁志芳因与被上诉人迟迤、钱大勇,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玉莹、宁志芳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玉莹、宁志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吴玉莹、宁志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上诉人吴玉莹、宁志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海涛

审 判 员  薛 妍

代理

审判员  周艳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