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523号
原告:张明芬,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谈春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新春,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
被告: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横港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新春。
原告张明芬与被告吴新春、安徽顺通建材贸易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张明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芬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明芬撤诉。案件受理费7944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明芬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