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012号
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被告:李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志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