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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012号

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李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李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012号

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被告:李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李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正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志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