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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518号

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聚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吴学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刘伟,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砀

审判员 李国艳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