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执2231号之二

大连富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殿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富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陈殿有

裁判文书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富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5990212—2。

法定代表人:董传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该公司经理,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陈殿有,男,1953年1月28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富民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殿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15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980元、执行费2255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8日委托大连物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殿有所有的坐落于X小区X号房屋(面积为:78.11平方米),2017年7月11日买受人孙丽娟以26299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庄河市X小区X号房屋(面积为:78.11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孙丽娟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孙丽娟时转移。

二、买受人孙丽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作凤

代理

审判员  徐海阳

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金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