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东,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新祥,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原审
被告:李向伟(曾用名李浩),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李华东因与被上诉人宋新祥及原审被告李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华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李华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保中
审 判 员 刘玉杰
代理
审判员 张月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