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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873号

李庭良与李廷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庭良,李廷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73号

原告:李庭良,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李廷松,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李庭良与被告李廷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李庭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庭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庭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庭良负担。

审判员  刘贵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