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873号
原告:李庭良,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李廷松,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
原告李庭良与被告李廷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李庭良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庭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庭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庭良负担。
审判员 刘贵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