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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4191号

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191号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军。被告孙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

代理

审判员  和晓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洁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