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杨飞,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马飞,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飞与被执行人马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马飞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思军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鹏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