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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382号

李法增、高燕飞等与毛从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法增,高燕飞,毛从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82号

原告:李法增,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高燕飞,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毛从臻,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与被告毛从臻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10000元金钱给付义务,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经一次性了结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负担。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