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382号
原告:李法增,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高燕飞,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毛从臻,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与被告毛从臻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以原被告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10000元金钱给付义务,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已经一次性了结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李法增、原告高燕飞负担。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宝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