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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509号之一

2509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509号之一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涵,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威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东

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

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丽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