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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民初2277号

羊卫兵与尹传银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羊卫兵,尹传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277号

原告:羊卫兵,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尹传银,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羊卫兵与被告尹传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羊卫兵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尹传银不同意调解,羊卫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羊卫兵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羊卫兵撤回诉前调解。

审  判  员  许明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