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09号
原告:樊欣贺,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殷东杰,女,1977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红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
原告樊欣贺与被告殷东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欣贺撤诉。
审判员 路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