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11609号

樊欣贺与殷东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欣贺,殷东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09号

原告:樊欣贺,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殷东杰,女,1977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红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

原告樊欣贺与被告殷东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欣贺撤诉。

审判员 路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