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稷执字第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志梅,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太阳乡西王村。
被执行人:南回片,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太宁村。
被执行人:孙晓元,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稷山县翟店镇太宁村。
被执行人:孙晶晶,女,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稷山县翟店镇太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梅与被执行人南回片、孙晓元、孙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梅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稷执字第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王学道
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