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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庆芝与被执行人王秋国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庆芝,王秋国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庆芝,女,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执行人:王秋国,男,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张庆芝与王秋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秋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王秋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王秋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庆芝已明确表示待王秋国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秋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庆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权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