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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89号

车帅与丛杰、丛培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车帅,丛杰,丛培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89号申请执行人车帅,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和谐家园。被执行人丛杰,男,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丛培燕,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人新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4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