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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06号

某某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某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靖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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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民终35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90000元,被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后,拒不���付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某某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靖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50000元,承担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某某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并放弃对剩余案件款的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民终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立 军

审判员 霍 彩 霞

审判员 ���世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骁 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