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14号
申请人:薛庆梅,女,汉族。
被
申请人:张荣玉,男,汉族。
申请人薛庆梅与被申请人张荣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荣玉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荣玉XXXX。
二、查封申请人薛庆梅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