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保314号

薛庆梅、张荣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庆梅,张荣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14号

申请人:薛庆梅,女,汉族。

被

申请人:张荣玉,男,汉族。

申请人薛庆梅与被申请人张荣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荣玉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荣玉XXXX。

二、查封申请人薛庆梅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